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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等行政审批业务受理、审查。
职责:权限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等行政审批业务受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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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 |||||
事项编码 | 520522009660064848-003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部门 | 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对象 | 个人 | |
法定时限 | 15 个自然日 | 承诺时限 | 5 个工作日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
办理窗口 | 黔西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详细地址:黔西县文峰街道办事处东山路1号,乘车路线:1路公交线路经停。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网上申请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申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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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本事项为原件核验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1次即可办结 | |||||
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不涉及收费 | |||||
办理公示 | 需公示,在县政务服务中心门户网站和本部门(贵州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应当通过“贵州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 | |||
办理查询 | 请登录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查询,或者拨打《受理通知单》上办理窗口电话查询。 | |||||
咨 询 | 申请人可通过黔西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服务电话0857-4225806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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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黔西县政务中心投诉受理中心投拆(投诉电话:0857-4225860)或黔西县第六纪工委投诉(投拆电话: 0857-424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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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1 | 法定依据 | 《个体工商户条例》 [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
依据描述 |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 |
2 | 法定依据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
依据描述 |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1 |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格式文本下载] [示范文本下载] |
纸质档原件1份 | 办事窗口领取,办事人自行填写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身份证双面复印在A4纸同一面1份 | 办事人提供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
3 | 经营场所证明 | 房产证等产权证明提交纸质版复印件1份,社区居委会等单位证明提交纸质版原件1份 | 办事人提供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三)经营场所证明; |
特殊环节名称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完成时限 | 无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无 |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不涉及收费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刘磊、胡玲丽、赵泽江、黄婧滢、各基层分局人员 | 5个工作日 | 形式上审查办事材料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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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
受理 | 刘磊、胡玲丽、赵泽江、黄婧滢、各基层分局人员 | 1个工作日 | 审查办事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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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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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刘磊、胡玲丽、赵泽江、黄婧滢、各基层分局人员 | 1个工作日 | 审查本次申请是否符合申请本事项的要求,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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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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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刘磊、胡玲丽、赵泽江、黄婧滢、各基层分局人员 | 1个工作日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初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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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开业/设立登记通知书》;不予登记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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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送达方式 | 办理结果 |
颁证与送达 | 制证 | 刘磊、胡玲丽、赵泽江、黄婧滢、各基层分局人员 | 1个工作日 |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准予登记,制作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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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刘磊、胡玲丽、赵泽江、黄婧滢、各基层分局人员 | 1个工作日 |
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证照模板预览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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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权限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等行政审批业务,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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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权限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等行政审批业务,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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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协助首席代表做好县市监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等初审事务。
职责:全面负责县市监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工作,权限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等行政审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