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责:
1、接受服务对象咨询,实行首问负责制; 2、办理申报资料补正、告知及受理,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3、负责资料接收及书面凭证的发放。
职责:1、接受服务对象咨询,实行首问负责制; 2、办理申报资料补正、告知及受理,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3、负责资料接收及书面凭证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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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
事项编码 | 520300009500765026-000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部门 | 遵义市公安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对象 | 法人 | |
法定时限 | 无相关规定 | 承诺时限 | 5 个工作日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
办理窗口 | 遵义市人民政府政务中心公安窗口 0821-28224535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星期五上午09:00-12:00,星期五下午因组织学习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 |||||
网上申请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申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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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 | |||||
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不涉及收费 | |||||
办理公示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等方式查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咨 询 | 在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进行现场咨询,也可通过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电话0851-28323370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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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督查科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投诉电话0851—28220000、0851—28220925投诉或通过遵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长信箱、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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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结果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遵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科0851—23119038。 |
1 | 法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
依据描述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 |
2 | 法定依据 | 《贵州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审批事项暂行工作规范》 [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
依据描述 | 申请设立公章刻制企业,须备齐申请材料,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发给不予许可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必要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2、按要求安装使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3、刻制的印章符合公安部部颁标准; 4、经营场所的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非外资控股企业。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1 | 《贵州省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 [格式文本下载] [示范文本下载] |
原件3份,需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公安机关 | 《贵州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审批事项暂行工作规范》第十三条 申请开办公章刻制企业,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说明资金来源、股份组成、技术人员、安防设施建设等情况)和《贵州省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一式三份) |
2 | 申请报告 [示范文本下载] | 说明资金来源、股份组成、技术人员、安防设施建设情等情况,加盖单位公章。 | 申请人提供 | 《贵州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审批事项暂行工作规范》第十三条 申请开办公章刻制企业,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说明资金来源、股份组成、技术人员、安防设施建设等情况)和《贵州省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一式三份) |
3 | 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示范文本下载] | 验原件,复印件盖章3份 | 工商部门 | 《贵州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审批事项暂行工作规范》第十三条 申请开办公章刻制企业,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复印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现申办企业只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 |
4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示范文本下载]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由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 公安机关 | 《贵州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审批事项暂行工作规范》第十三条 申请开办公章刻制企业,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
5 | 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印章检验报告及复印件 [示范文本下载] | 复印件盖章1份 | 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贵州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审批事项暂行工作规范》第十三条 申请开办公章刻制企业,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四)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印章检验报告及复印件 |
6 | 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合同书及复印件; [示范文本下载] | 复印件盖章1份 | 申请人提供 | 《贵州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审批事项暂行工作规范》第十三条 申请开办公章刻制企业,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五)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合同书及复印件 |
7 | 主要计算机制章设备清单; [示范文本下载] | 原件1份,发票 | 申请人提供 | 《贵州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审批事项暂行工作规范》第十三条 申请开办公章刻制企业,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六)主要计算机制章设备清单 |
8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及复印件; [示范文本下载] | 复印件盖章1份 | 申请人提供、住建部门、国土部门 | 《贵州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审批事项暂行工作规范》第十三条 申请开办公章刻制企业,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七)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及复印件 |
9 | 经营场所平面图 [示范文本下载] | 复印件盖章1份 | 申请人提供 | 《贵州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审批事项暂行工作规范》第十三条 申请开办公章刻制企业,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八)经营场所平面图 |
10 | 验证登记、印鉴备案、公章保管、作废章坯销毁等治安安全制度 [示范文本下载] | 原件1份 | 申请人提供 | 《贵州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审批事项暂行工作规范》第十三条 申请开办公章刻制企业,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九)验证登记、印鉴备案、公章保管、作废章坯销毁等治安安全制度 |
特殊环节名称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完成时限 | 无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无 |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不涉及收费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李 文 、袁世敏 | 即时办理 | 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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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
受理 | 李 文 、袁世敏 | 1个工作日 | 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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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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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李 文 、袁世敏 | 1个工作日 | 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最后审查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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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省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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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郭洪涛 | 1个工作日 | 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最后审查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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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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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送达方式 | 办理结果 |
颁证与送达 | 制证 | 李 文 、袁世敏 | 1个工作日 |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制作《特种行业许可证》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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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李 文 、袁世敏 | 1个工作日 |
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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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1、接受服务对象咨询,实行首问负责制; 2、办理申报资料补正、告知及受理,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3、负责资料接收及书面凭证的发放。
职责:1、接受服务对象咨询,实行首问负责制; 2、办理申报资料补正、告知及受理,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3、负责资料接收及书面凭证的发放。
职责:1、行使本单位授予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职权;2、代表本单位参与联办事项的协调和办理;3、代表本单位与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进行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