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责:
营业场所互联网安全审核证核发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初审。
职责:营业场所互联网安全审核证核发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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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证 | |||||
事项编码 | 522423009660849013-001 | 权力来源 | 委托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部门 | 黔西县公安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对象 | 企业和个人 | |
法定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 个工作日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
办理窗口 | 黔西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分中心 地址:黔西县莲城街道办事处莲城大道39号。公交车2、5、7、10路经停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网上申请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申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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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 | |||||
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不涉及收费 | |||||
办理公示 | 不需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年审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拨打黔西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办理窗口咨询,电话:(0857-4692210) | |||||
咨 询 | 申请人可拨打黔西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办理窗口咨询,电话:(0857-4692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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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黔西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分中心 (投诉电话:0857-4692210)或黔西县第一纪工委投诉(投诉电话: 0857-4240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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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1 | 法定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
依据描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和章程。 (二) 与企业相符合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业人员登记表 [示范文本下载] | 原件1份 | 公安窗口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
2 | 法人居民身份证 | 复印件1份(与原件相符) | 公安机关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3 | 文化经营许可筹建通知书 | 原件1份 | 文广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
4 | 工商营业执照 | 复印件1份(与原件相符) | 市监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5 | 消防安全合格证 | 复印件1份(与原件相符) | 消防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
6 | 与电信公司签订的租赁光纤,固定IP地址的合同 | 复印件1份(与原件相符) | 电信公司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
7 | 网吧内平面设计图 | 原件1份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和章程。 |
8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 [示范文本下载] | 原件1份 | 公安窗口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
特殊环节名称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完成时限 | 无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无 |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不涉及收费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曾钦 | 5个工作日 |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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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
受理 | 曾钦 | 即办 |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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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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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王兴国 | 1个工作日 | 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网络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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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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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王兴国 | 1个工作日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初步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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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不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的,不予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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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送达方式 | 办理结果 |
颁证与送达 | 制证 | 曾钦 | 即办 |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制作《网络安全审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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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曾钦 | 1个工作日 |
颁发《网络安全审核证》
证照模板预览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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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营业场所互联网安全审核证核发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初审。
职责:营业场所互联网安全审核证核发行政审批事项审核和决定
职责: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许可,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烟花爆竹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