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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办理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间 | 意见/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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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王梅 | 2018-04-17 10:16:47 | 同意受理 |
2 | 批准 | 杨再兰 | 2018-04-17 16:58:30 | 同意设立登记 |
3 | 办结 | 王梅 | 2018-04-17 17:08:25 | 同意办结 |
该件已当场办结。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与受理 | 受理 | 王梅、肖民 | 5个工作日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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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 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杨再兰 | 5个工作日 | 行政许可服务股审核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所有材料,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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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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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送达方式 | 办理结果 |
颁证与送达 | 制证 | 王梅、肖民 | 1个工作日 |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对于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营业执照》正副本,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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