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向投资商提供便捷高效行政审批服务,参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的通知》(黔投字〔2013〕43号)等文件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程代办,是指根据投资商的委托,对属于区级行政审批事项,由区商务投资促进局代办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办中心”)指派专门的代办员一窗受理,以无偿服务方式,通过相关职能部门联审联批,依法全程代替投资商办理申办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三条 招商引资全程代办遵循“便商、依法、高效、无偿”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代办对象、代办程序和时限
第四条 代办对象是录入贵州省级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平台西秀区签约项目企业、西秀区重大项目企业、西秀产业园区中小微企业等。
第五条 代办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委托。投资商向代办中心提出代办申请后,代办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初审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符合代办条件的,当即受理。
(二)整理资料。受理委托后,代办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协助投资商整理不齐全的资料和草拟相关审批事项申报所需资料,并复印装订。
(三)督促落实。督促协调责任单位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审批手续。
(四)办结回复。责任单位将承诺期限内办结的证照和批准文件准备妥当,由代办中心联系投资商,前来签字办结、领证。
第三章 代办要求
第六条 全程代办按照“零障碍、零投诉”和“一窗受理,专人负责”的要求进行。
(一)一窗受理。投资商自愿委托代办的,均由代办中心一个窗口受理。
(二)专人负责。受理后,代办中心迅速确定专职代办员,跟踪落实代办事项。
(三)快速办结。责任单位要在承诺期限内快速办结。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办理的,责任单位应在交办后7个工作日内提请区政府研究。
(四)事项公开。代办中心要将全程代办事项的名称、办理流程、申报资料、办理时限、责任单位、责任股室、经办人、监督电话等均在政务中心大厅公布,接受投资商和群众监督。
(五)严格保密。对投资商提出的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保密的事项,代办中心和相关单位及个人不得泄密,确保商业秘密得到保护。
(六)及时反馈。代办中心要将投资商委托代办的服务事项办理情况,及时报告相关责任部门。
第四章 代办机构、代办员职责和项目单位职责
第七条 代办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受理投资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二)负责对投资商申请资料的初审,并协助投资商整理和拟写审批所需资料;
(三)受理投资商提出的代办服务范围内的审批事项;
(四)负责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召开联审联批会议;
(五)督促、协调各责任单位在承诺期限内办结代办事项;
(六)协助投资商办理超出本级行政审批权限,向上级机关的申报办证和社会中介服务工作;
(七)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代办进展情况。
第八条 委托代办的项目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明确项目经办人,并保持稳定的联系,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代办中心”。
(二)及时、真实、详细地提供项目申报相关资料,与“代办中心”共同整理和做好不齐全的资料。
(三)审批环节或实地踏勘须由项目单位人员到场的,应及时派人到场。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税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区纪检监察部门要把全程代办工作作为行政效能监察的重点,加强对代办过程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限时办结、办事推诿、“索拿卡要”、乱收费等影响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启动行政问责,依纪依规严肃查处。是单位一把手和分管领导的,由区纪检监察部门报请县委常委会议研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予以免职;是股所队长的,由任免机关直接免职,并调离原岗位;同时取消该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未尽事宜由代办中心提请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26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代办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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